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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根据旗委、政府推进全民素质教育工程的要求,研究制定全旗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旗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以及其它各类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和指导企业办学、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及其它教育机构审批备案工作。
  (三)审定全旗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改革,有计划的提出学校布局和教育结构调整的意见,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受旗政府委托,依法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和实施全民素质工程等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上级划拨的和旗本级的各项教育经费,研究制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管理制度;监督全旗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旗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对全旗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六)指导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及学校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写乡土教材、指导教研、教科研、电化教育和教学仪器装备、普及实验教学等,参与负责对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指导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管理全旗教育学会、教育社团工作。
  (七)统筹规划并指导全旗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全旗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按编制标准设置教师岗位。
  (八) 组织管理全旗各类教育的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负责组织全旗高中阶段教育考试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师范类高校毕业生、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汉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旗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和应用工作。
  (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提高劳动者素质,落实“全民素质工程”,根据我旗产业结构调整,面向牧区和现代服务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指导全旗教育政策、法规建设工作,负责全旗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二)管理并指导教育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全旗的教育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对外交流和引进师资工作。
  (十三)负责全旗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旗教育工会工作及机关基层教育工会和妇女工作;指导全旗各级各类学校教代会工作。
  (十五)承办旗政府和盟、自治区教育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