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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幼儿园许可
〖发布日期:2008-06-0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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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阿巴嘎旗教育局

受理范围:申请举办小学和幼儿园人员

联系股室:教育股

联系电话:0479-2022707

办理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情况:收取证书工本费150元。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受理条件: 符合申报条件。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上报申请材料;

3 、审查申报材料;

4 、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评估;

5 、符合条件的经领导签发批准书后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材料明细: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 、申请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并载明产权;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

1 、筹设批准书及复印件;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第一和第二条 3.4.5 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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