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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教育部关于调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民函[2006]4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授课(加授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及记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7]27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缩写为MHK,简称民族汉考)办法。 一、 民族汉考的目的及意义 (一)民族汉考是教育部组织开发并推行的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民族汉考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等级证书的办法进行。 (二)民族汉考是为了满足少数民族地区汉语教学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汉语教学改革,提高少数民族实际运用汉语能力,适应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需要的重要措施。 (三)民族汉考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符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第二语言的规律,是可靠、有效、具权威性的汉语水平评价工具。 (四)认真研究制定民族汉考的政策规定,有计划、分阶段地稳步推行民族汉考,对于全面提高自治区民族教育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 民族汉考的等级标准及主要用途 (一)民族汉考分为四个等级,相互衔接。一级为评价小学毕业生汉语水平的依据;二级为评价考生能否适应全日制民族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汉语的依据;三级为评价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也作为评价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的依据;四级为评价少数民族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汉语水平的依据,也作为评价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中学及以上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的少数民族教师汉语水平的依据。经考试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者,可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 (二)民族汉考的考试用途:评价应考者在不同汉语学习阶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帮助了解学习进程中的学习效果;作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工、人员任用等决策中评价应考者汉语水平的依据;各类学校允许学生免修汉语课程的参考依据;以汉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评价汉语教学机构汉语教学效果的参考依据。 (三)民族汉考的三级考试将主要满足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从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招收学生的汉语水平测试需要。 1、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的学生,可以不经过预科学习而直接进入大学接受汉语授课,或者参加以补习其他学科知识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而不必参加以补习汉语为主的预科课程学习; 2、获得民族汉考三级证书,应作为普通高等学校以补习汉语为主的民族预科生的预科结业标准; 3、民族汉考三级考试成绩代替考生高考时的汉语考试成绩(经折算成汉语科目分值后),按规定比例记入高考总分,成绩当次有效; 4、民族汉考三级考试成绩代替高中汉语会考; 5、民族汉考三级考试成绩是否代替高中汉语结业考试由学校自定。 三、 民族汉考的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教育厅主管全区民族汉考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在教育部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与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研究制定全区民族汉考的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全区民族汉考工作; 3、开展协调、交流、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设立自治区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机构,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全区民族汉考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接受其考务中心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办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区民族汉考实施办法及考务细则; 2、负责全区民族汉考考点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民族汉考的组织和考场管理工作; 4、负责公布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收费标准; 5、负责与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结算; 6、负责公布考试成绩并发放《汉语水平等级证书》; 7、完成上级部门委托并交办的相应工作。 四、 民族汉考的具体实施 (一)民族汉考的考试对象为全区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 (二)自治区要求,已获得民族语言授课各专业本、专科毕业资格,现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从事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少数民族教师,应当参加民族汉考并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三)自2008年起,全区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加授汉语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报名参加民族汉考,以民族汉考三级代替高考时的汉语考试科目。2008年的考试时间定为4月26日上午9:00—11:00。2009年及以后的考试时间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规定。 (四)自2008年起,凡需经考试取得民族汉考三级、四级证书人员的报名及考试时间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定并负责向社会公布。 (五)自2009年起,在全区民族语言授课加授汉语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中正式实行民族汉考,以民族汉考一、二级考试代替汉语科目考试,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的监督下,由学校组织进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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